请选择身份角色
网办深度
复制成功
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
{"baseInfo":{"acceptAddrDesc":"郑州市金水区(县)国基路街道;三全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金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3楼,综合受理窗口。","applyAttrGetInfo":"金水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咨询台","applyConditionDesc":"(一)准予批准的条件:\r\n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r\n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r\n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r\n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r\n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r\n6.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r\n7.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r\n8.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baseCode":"410120080W00","catalogUnid":"69231ED755D68A567DBF03630B7E5612","chargeDesc":"","contactPhone":"一、固话咨询:0371-63020038\n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countLimitDesc":"无","deptCode":"11410105005279370U","deptName":"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deptUnid":"001003008006012003010","enterpriseZt":"农林牧渔","flowContent":"/group1/M00/01/B9/rBQCSl_lQWyADdaVAAB5sWa-MIw111.jpg","flowDesc":"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受理岗;办理时限:即时受理;审查标准: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n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n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n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n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n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人:审核岗;办理时限:5工作日审核;审查标准: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n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n3.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办理结果: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n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决定岗;办理时限:1工作日办结;审查标准: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结果: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n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n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送达岗;办理时限:及时送达;审查标准: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办理结果: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forUser":"自然人,企业法人","handleScope":"定点办理 ","implementCode":"11410105005279370U4410120080W00","implementPropety":"法定机关","infoType":"承诺件","isCharge":"N","leadDepts":"暂无信息!","legalDays":"20","legalDays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legalStandard":"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r\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r\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r\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r\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r\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r\n第二十四条 \r\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mediationServices":"无","monitorComplain":"一、固话投诉:0371-63020107\n二、网上投诉地址:\n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n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n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n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n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n http://henan.12388.gov.cn/","officeTime":"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performContent":"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performLevel":"县级","personZt":"准营准办","powerFeatures":"暂无信息!","powerResource":"法定本级行使","promiseDays":"6","promiseDaysDesc":"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resultDesc":"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委托书证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领取","resultExampleArray":"[\"/group1/M00/16/06/rBQCQl9W4dqAJ65EAAXV0_7oxaY987.jpg\"]","resultGetType":"窗口领取,邮寄","resultNameArray":"[\"农药经营许可证\"]","resultType":"证照","serviceCode":"005279370XK94431001","serviceContent":"暂无信息!","serviceName":"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serviceType":"行政许可","starLevel":4,"taskHandleItem":"11410105005279370U4410120080W0001","trafficGuide":"乘坐62路;130路;966路;B19路;B53路;K907路到三全路渠东路站向北100米;或乘坐地铁4号线到张家村站下,向北500;或乘坐地铁2号线到柳林站下,沿三全路向西2公里。","unid":"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uniteDeptNames":"无"},"chargeInfo":[],"noticeInfo":[{"content":"不收费。","noticeStatus":"Y","noticeUnid":"021C297CDA9EE7DACB568331DB8A18E6","serviceId":"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sortId":"0","syncQzj":"U","title":"办理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收费吗?","type":"1"},{"content":"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咨询电话——0371-63526424","noticeStatus":"Y","noticeUnid":"78E2ABF7DDCD3518556BB8F1FD1D678A","serviceId":"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sortId":"0","syncQzj":"U","title":"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type":"1"},{"content":"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路北200米路西金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三楼综合受理窗口办理","noticeStatus":"Y","noticeUnid":"B59423AFD6C6F5DE38B26A221821D8D8","serviceId":"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sortId":"0","syncQzj":"U","title":"在哪里办理?","type":"1"}],"materialList":[{"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3D/rBQCQl9Zm0-AeH2XAAOsACPpaEk833.doc","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14D26095F125E9B458EC55A64DC9F67D","name":"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1F/rBQCQl9YQTGAe9OoAAGoXwhiVKw805.jpg","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25CF4646A4C1E1EAADD8494D99C8787B","name":"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1F/rBQCQl9YQHyACGneAAFGOJ1xVn0518.jpg","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3C161A6DC1C5B31433D4C608CB9BA806","name":"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1F/rBQCQl9YQL2AC4DKAACBHYVARw4554.jpg","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3D3DD39A30A24E04C456CA46D0FBC22C","name":"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fileUrl":"/group1/M00/21/90/rBQCQmBQdOiAJn0BAAGgAGFSukU639.doc","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7DC2CB9E603934B3E7D356A71EA39B25","name":"房屋租赁合同","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1D/rBQCQl9YOa2ALTcyAAFUTEWfs-0861.jpg","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license","importLevel":"1","isReduce":"Y","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93570395AB26BF906432342AFF4C3FCB","name":"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电子证照库引用","resultCode":"","srcNum":"1","srcWay":"政府部门核发","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核发"},{"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1F/rBQCQl9YQAyAJjMjAAE5QAHL_rI575.jpg","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A42517D3B5161F54C37B53A292A0DEDB","name":"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1F/rBQCQl9YQuCAQmhUAAGHGRGnC0c246.pdf","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ADCF7E7A43478FE63CB6E58958B0D51C","name":"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材料","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3D/rBQCQl9ZmviAaJa5AAOYAFIjkOI755.doc","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B4104A1AEACFF3EB3F4297C441133B02","name":"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3/M00/0E/C0/rBQdF2IOBWiAD-i3AA2eGseCaVs827.pdf","fileUrl":"","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license","importLevel":"1","isReduce":"Y","licenseTypeCode":"11100000MB0143028R001","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CF04EE598CFC2987D094419BEB36496B","name":"营业执照","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提交材料信息","resultCode":"","srcNum":"1","srcWay":"政府部门核发","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市场监管部门"},{"acceptRequire":"材料真实有效","copyNum":"1","examplefileUrl":"/group1/M00/16/20/rBQCQl9YQ--AZPlAAAIOzyNe-XE590.pdf","fileUrl":"/group1/M00/16/20/rBQCQl9YRA2AY8rMAABRV5oXsuI13.docx","format":"原件和复印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N","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需在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DA2B490F0D9464E0E65CFD43F69D289C","name":"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necessityDesc":"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n第二十四条 \n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3","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bsznExtInfo":{"entrustName":"暂无信息!","fourStandard":"网上办,一次办","handleType":"窗口办理,网上办理","isEntryCenter":"是","isExpress":"是","isOnline":"否","isReservation":"否","isServiceTerminals":"否","isWeb":"Y","linkAddr":"http://www.hnzwfw.gov.cn/hnzw/gbGetUrl.do?sid=005279370XK94431001","onlineHandleDepth":"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unid":"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webApplyUrl":"https://tysl.hnzwfw.gov.cn/ycslypt_web/serviceApply.action"},"nodeInfo":[{"dealMan":"受理岗","nodeDesc":"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n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n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nodeName":"受理 ","promiseDays":"即时受理","resultDesc":"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n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n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sortid":"2"},{"dealMan":"审核岗","nodeDesc":"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n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n3.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nodeName":"审核 ","promiseDays":"5工作日审核","resultDesc":"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sortid":"3"},{"dealMan":"决定岗","nodeDesc":"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nodeName":"决定 ","promiseDays":"1工作日办结","resultDesc":"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n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sortid":"4"},{"dealMan":"送达岗","nodeDesc":"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nodeName":"送达 ","promiseDays":"及时送达","resultDesc":"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sortid":"5"}],"itemDeactivate":false,"acceptInfos":[{"acceptUnid":"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serviceId":"4F52FD988653C8065015D333BE5480CE","toWinInfo":"该事项实现全流程网办,办理结果可通过邮寄送达","toWinMaxNum":"0"}]}